中華職棒前La New投手張誌家遭控收受230萬元訂金打假球,球團提告求償,一審判張誌家須賠償600萬元。張誌家認為金額過高,稱僅能負擔50萬元,不服判決,提出上訴,台中高分院昨仍判決應賠償600萬元。張誌家於2008年5月1日,與球團大高雄育樂公司簽訂前La New熊職業棒球隊球員契約書,特別約定張誌家應遠離任何賭博行為。但綽號「雨刷」的蔡政宜職棒簽賭集團、仍透過牽線認識張誌家,提出單場配合打假球,成功可取得高額酬勞及分紅優渥條件。if (typeof(ONEAD) !== "undefined"){ONEAD.cmd = ONEAD.cmd || [];ONEAD.cmd.push(function(){ONEAD_slot('div-inread-ad', 'inread');});} 張誌家答應配合打假球一場100萬元,先後以借款名義共收受230萬元訂金,再約定每打一場假球扣抵100萬元,先拿錢後辦事。刑事部分被判4月徒刑、折算罰金12萬元。球團控假離婚脫產球團主張,張誌家在打假球案爆發後擔心遭求償,為避免賠償責任而脫產,以假離婚方式將位於台中市一棟不動產贈予前妻。一審認為球團經營職業棒球形象,因為張誌家打假球的行為嚴重受損,求償6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並沒有太高,判決張誌家須賠償600萬元。超過時效保妻房產張誌家認為600萬元違約金太高,應以50萬元較適當,並稱把房子過戶給前妻,是希望對方照顧好女兒,並沒有給付贍養費,才會沒有在離婚協議書上註明,所以不服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台中高分院審理後,合議庭認為球團在求償、申請不動產建物謄本時,就已經知道張誌家與其前妻間的房屋贈予行為,卻至2011年5月17日才起訴請求撤銷該行為,已超過民法1年請求權時效,認為該部分無理由駁回。不過,法官認為,張誌家打假球的行為,已影響到公司球團的形象,判決張誌家仍應賠償600萬元。張誌家昨接受媒體訪問時不滿地表示,他在假球案後沒球可打,之前在鐵板燒的工作也辭掉了,現在沒工作又沒收入,這樣的判決不合理,他批評球團沒照顧好球員,憑什麼要賠600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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